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交通事故后死亡,因為死者有特殊體質(zhì),參與度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只同意按照參與度進行賠償。
如果訴訟到法院,大多數(shù)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的法院也會按照參與度進行判決。
但也有少數(shù)法官會不考慮參與度的問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理由是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雖然受害人的個人特殊體質(zhì)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受害人的特殊體質(zhì)與事故的后果有一定關系,但僅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以鑒定結論中原告特殊體質(zhì)狀況來否定傷殘后果。
第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除此之外,法律再無規(guī)定其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他保險公司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免責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受害人的特殊體質(zhì)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影響而拒絕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尸檢自身體質(zhì)占一半賠償怎么算交通事故尸檢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會找出這次交通事故致使死亡人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的主要原因。如果是自身體質(zhì)占一半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那么賠償也會降低很多。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什么交通事故 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是指在 人身損害 的案件中,由于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xiàn)存后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fā)癥、并發(fā)癥在現(xiàn)存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關于損傷參與度并無明確的國家標準,新頒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并未涉及到損傷參與度,但公安部下發(fā)的行業(yè)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guī)范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 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3 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有些類似,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2、“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qū)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 侵權責任 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于受害人受損后果的發(fā)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 交強險 限額內(nèi)賠償外,其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fā)生原因在于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為產(chǎn)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fā)生的原因則是在于雙方行為和受害人已經(jīng)存在的個人體質(zhì)相互作用,即因行為和已存在的事實產(chǎn)生的。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zhì),就是以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不發(fā)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zhì)為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zhì)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個人體質(zhì) 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 正當防衛(wèi)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等等。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于受害人有過錯,那么受害人個人體質(zhì)是否屬于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 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 民事責任 ,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為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zhì)作為已經(jīng)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于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此外,個人體質(zhì)僅僅對于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zhì)對于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認定責任,則屬于使用了“結果責任制”(或稱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限定為某些 特殊侵權 行為),而不是“過錯責任制”,這也有悖于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個人體質(zhì)既不屬于過錯,則也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損傷參與度”是僅針對 傷殘等級 還是已發(fā)生的傷情? 在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是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損傷參與度的鑒定,不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是對受害人已發(fā)生的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傷情來申請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對傷情總體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因傷情發(fā)生的所有損失均以損傷參與度來計算賠償責任,對傷殘等級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就 殘疾賠償金 這項損失來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無論損傷參與度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發(fā)生的傷情,均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jù)。 5、“損傷參與度”是否僅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不考慮,在商業(yè)險中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有觀點認為,因為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賠償時不看責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是可以不按照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但是商業(yè)險的賠償是要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jù),所以也應當以損傷參與度為依據(jù)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傷參與度的計算是以個人體質(zhì)為基礎,而個人體質(zhì)不屬于受害人過錯,只有受害人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險均不應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此外,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是,“針對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并沒有額外約定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約定了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 保險法 》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交通事故中所引發(fā)的各種傷害并不像平時的簡單侵害,因為事故中可能連帶著很多的其他的傷害是需要區(qū)分開來的,也就是損傷參與度必須要和事故本身高度契合才能夠得到對方的直接賠償,否則無關的傷害也在此時要求對方賠償也是對他們的另一種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