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具體可以包括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
(一)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二)作虛假的現(xiàn)場演示和說明的;
(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污染商品的;
(四)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六)采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等欺騙性價格表示的等等。
(七)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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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合同欺詐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的認定及賠償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求雙方主體資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行為,被欺詐的一方肯定是想要為自己維權得到合理的賠償的。那么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是什么呢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1
一、合同欺詐怎么認定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欺詐要負哪些民事責任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已交付于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范圍,法律規(guī)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guī)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應包括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三、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對于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于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xiàn)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對由于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guī)避決策失誤致使規(guī)避沒有實現(xiàn),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的,應當賠償損失。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2
合同欺詐的法律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jié)如何掌握的問題。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jié)。
提出如下意見: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fā)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fā)生巨大變化,這個規(guī)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fā)展的客觀現(xiàn)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盡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guī)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qū)別開來。
區(qū)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于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3
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合同欺詐的賠償是如果合同被撤銷后,欺詐方因被撤銷的合同獲得的財產要予以返還給被欺詐人,不能返還的要折價進行賠償;欺詐方還需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消費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法律分析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消費者在遇到價格欺詐或者侵權的行為后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可以協(xié)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不予賠償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來投訴處理,對于存在價格欺詐等嚴重的侵權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及賠償分別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guī)定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消費者在遭受欺詐行為時,可提出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如果三倍賠償數額不足五百,提請增加至五百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
2、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3、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相關法律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的法律認定情況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具體如下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1、欺詐人有欺詐故意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及賠償 ;2、欺詐人有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5、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一、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
1、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情況,具體如下:
(1)欺詐人有欺詐故意;
(2)欺詐人有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5)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價格欺詐行為具體有哪些
價格欺詐行為具體如下: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