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
1、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
2、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zhí)法措施,給生產經(jīng)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對其生產經(jīng)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或者特定區(qū)域設立派出機構。
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一、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shù)臉藴?/p>
除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了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懲罰性賠償是有最低賠償金額的。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shù)慕痤~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shù)臉嫵梢?/p>
構成“十倍賠償”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經(jīng)營者明知”;三是“標簽、說明書”類問題不符合本條款關于“瑕疵”的但書規(guī)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這個前提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眾多食品安全問題中,只有經(jīng)檢驗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才是“十倍賠償”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屬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經(jīng)營者是否應當予以“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經(jīng)營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3、最后,標簽、說明書的“瑕疵”問題是免除“十倍賠償”的但書規(guī)定,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法律“空白區(qū)”.
簡單來說,判斷標簽、說明書的“瑕疵”是否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應當視標簽、說明書所傳遞的錯誤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
除上述三個要件以外,本條第一款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钡谋硎鲆恢倍急缓雎粤?。因為有觀點認為,在這一表述中的“受到損害的”才是“十倍賠償”的最關鍵要件。如果“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害”,則“十倍賠償”根本不成立。而對“受到損害”的認定則是比“瑕疵”認定更為復雜的一種判斷。
三、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方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即支付價款十倍和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實踐中人們可以選擇要求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能否解釋一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意思這是一個懲罰性賠償?shù)臈l例,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你向商家或者成產廠家購買的食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或者因為食品造成身體損傷時,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廠家根據(jù)你購買的商品的價格的十倍或者給你造成損失的三倍來進行索賠。
如果商品價格的十倍或者對你帶來的損失十倍低于一千元時,按一千元算,高于一千元時,按照實際金額賠償。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
案例:
消費者李先生在陜西省榆林市廣濟堂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廣濟堂)新樓巷店,購買了一盒價款13120元的永安燕牌龍牙燕盞,后發(fā)現(xiàn)該產品已過期。日前,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消費糾紛案,判令榆林廣濟堂退還李先生購貨款13120元,并支付李先生十倍貨款13.12萬元。
2015年9月16日,李先生在榆林廣濟堂購買了從廈門市永安燕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永安燕貿易)進口的永安燕牌龍牙燕盞200克一盒,價款13120元,當時榆林廣濟堂新樓巷店發(fā)票已經(jīng)開完,并告知在2015年9月18日補開發(fā)票。
隨后,李先生用手機掃描該商品信息的二維碼,發(fā)現(xiàn)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有效期為2015年8月26日。李先生撥打廈門永安燕貿易進行確認,得知該產品確實屬于過期食品。李先生將榆林廣濟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與榆林廣濟堂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雙方形成的買賣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出賣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jīng)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榆林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認被告向李先生銷售的永安燕特級龍牙燕盞已過保質期,故李先生要求榆林廣濟堂退還購物款并進行十倍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
榆林廣濟堂辯稱李先生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之名,進行敲詐勒索之實,不應當支付十倍賠償金之理由,因其舉證不能,不予采信。
根據(jù)《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法院判決榆林廣濟堂退還李先生購貨款13120元,支付李先生十倍貨款13120元。
參考資料來源:
閩南網(wǎng):買到過期食品 商家被判賠13萬元
中國法律法規(guī)信息庫:食品安全法
關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修訂情況: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4、根據(jù)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