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賠償?shù)囊?guī)定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
1、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
2、賠償標準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賠償標準一、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的標準
除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了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有最低賠償金額的。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shù)慕痤~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shù)臉嫵梢?/p>
構成“十倍賠償”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經營者明知”;三是“標簽、說明書”類問題不符合本條款關于“瑕疵”的但書規(guī)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這個前提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眾多食品安全問題中,只有經檢驗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才是“十倍賠償”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屬于“明知”情形是判定經營者是否應當予以“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經營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3、最后,標簽、說明書的“瑕疵”問題是免除“十倍賠償”的但書規(guī)定,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法律“空白區(qū)”.
簡單來說,判斷標簽、說明書的“瑕疵”是否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應當視標簽、說明書所傳遞的錯誤信息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
除上述三個要件以外,本條第一款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钡谋硎鲆恢倍急缓雎粤?。因為有觀點認為,在這一表述中的“受到損害的”才是“十倍賠償”的最關鍵要件。如果“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害”,則“十倍賠償”根本不成立。而對“受到損害”的認定則是比“瑕疵”認定更為復雜的一種判斷。
三、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方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即支付價款十倍和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實踐中人們可以選擇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雖然新《 食品安全法 》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筆者總結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簽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牟门袠藴视兄饾u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shù)膸追N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條款 :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簽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闭麄€《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了“購買者”。這條規(guī)定意味著,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yè)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范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里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shù)陌咐捶ㄔ簩徺I者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并不沖突。 最后,對食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梢?,在有關食品營養(yǎng)成分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