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后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其家屬向ofo小黃車公司索賠760余萬元。
靜安法院認為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被告ofo小黃車公司作為新型自行車租賃活動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我國相關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滿12周歲。在無人值守的線上技術交易模式下,ofo小黃車公司應該考慮到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應對共享單車的解鎖方式盡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車鎖解鎖方式等方面,ofo小黃車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增加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了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對受害人因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具有基礎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鎖共享單車騎行發(fā)生交通事故,與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管有關。
回顧案情,2017年3月26日,11歲男孩小高與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軟件掃碼獲取密碼,各自解鎖一輛ofo共享單車后上路騎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ofo共享單車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小黃車公司)、肇事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其人民幣866萬余元,且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
2017年9月15日,該案在靜安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小黃車公司存在三方面過錯。第一,涉案自行車車身上沒有任何有關“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警示標志,對這一事實ofo小黃車公司予以承認。第二,ofo小黃車公司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與缺陷,因其密碼不變、容易破解;較難鎖牢,計費與上鎖無關,無法限制使用人將其鎖牢;且不打亂密碼的話一按就開。第三,ofo小黃車公司對于投放在公共場所的單車疏于管理。
ofo小黃車公司還認為,原告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jù)。因鎖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訴中以鎖具存在容易非法打開的“缺陷”為由,有意混淆、擴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騎行自行車參與交通自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原告起訴的所謂“缺陷”無關。
而對原告提出的高達7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ofo小黃車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區(qū),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明確的規(guī)定,上限為5萬元。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上海地區(qū)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纳舷抟?guī)定系1999年頒布,早已不適應現(xiàn)在的物價水平。
一審開庭后,經(jīng)法院釋明,兩原告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ofo小黃車公司。
2018年3月6日,靜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5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原告已獲得相應賠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兩原告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ofo小黃車公司另案起訴至靜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700萬元,共計760余萬元。
6月12日,靜安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上述判決。
未滿12周歲在道路上騎共享單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構成犯罪的怎么處罰?未滿12周歲。那屬于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事故。未滿12周歲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的孩子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孩子家長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男孩騎共享單車被撞身亡,家屬索賠760萬,法院怎么判的?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與王某駕駛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的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據(jù)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zhuǎn)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認為共享單車疏于管理,男孩父母起訴ofo
小高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小高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jīng)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靜安法院考慮到涉案公司管理義務沒有盡到、增加了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但他們提供的這項服務屬于新興行業(yè),服務和管理都還處在探索期,最終判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給小晨的父母6.7萬余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的訴請,小晨父母之前已經(jīng)在交通事故賠付中獲得了,法院不再支持。
對于這個結果小晨的父母表示接受,同時也表示主要的目的不是為索賠,而是希望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鎖單車都能得到優(yōu)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出現(xiàn)。
未成年人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為何?一直以來對于未成年人的管控都十分的嚴格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很多的城市都不允許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兒童騎共享單車被撞死 ,在路上駕駛電動車輛,因為他們的一些安全意識比較低,很容易出現(xiàn)交通事故,而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騎行電動車一定會非常的吃虧,而未成年的身體又比較薄弱,在事故當中的死亡率有極其的高。那么問那題來了,如果說未成年人駕駛共享的電動車在路上行駛的時候發(fā)生了交通事,那么該由誰來為事故承擔責任呢?
我認為這要分情況,如果說未成年人駕駛的共享電動車是因為自己在行駛的過程當中,沒有正確規(guī)范的形式而撞在了其他的地方,那么他自己的家人就應該為這個事故負責任。那如果說未成年人駕駛的共享電動車在路上,是被其他的車輛所撞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那撞他的那位車主就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至于為什么就不用我多說了吧,誰做的就要誰負責,這是天經(jīng)地義的,從任何一個角度上都說得清楚。
為什么我從始至終都沒有說到共享電動車方面需要負責任呢?因為他們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不得駕駛他們的車輛。在這樣的一個明文規(guī)定之下,如果未成年人還是駕駛了共享電動車發(fā)生事故的話,他們當然是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這只能怪家長沒有督促好,也沒有普及好這方面的知識,所以該由家長自己承擔事故的責任。
總的來說,道路行駛的過程當中安全是第1位,一定要特別謹慎的去駕駛。對于未成年的管控還要進一步的加強,特別是在未成年駕駛電動車這一塊,如果不做加強的話,很有可能導致越來越多的事故發(fā)生,到時候想要后悔的話,那是沒有后悔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