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國家機關不被起訴受害人是不能得到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行政賠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行政賠償案件是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的。當事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必須先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對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行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受案范圍第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chǎn)生法律效果行政賠償可以不要申請起訴嗎 ,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條 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確定賠償方式、項目、數(shù)額的行政賠償決定;
(二)不予賠償決定;
(三)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
(四)其他有關行政賠償?shù)男袨椤5谒臈l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二、訴訟當事人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確定,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不一致的除外。第七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并提供該公民死亡證明、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九條 原行政行為造成賠償請求人損害,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賠償請求人堅持對作出原行政行為機關或者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被起訴的機關為被告,未被起訴的機關追加為第三人。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因據(jù)以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行為違法而發(fā)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三、證據(jù)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chǎn)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chǎn)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xiàn)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四、起訴與受理第十三條 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一)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jù);
(四)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五)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六)在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第十四條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shù)?,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審庭審終結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在第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各方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