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解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起訴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他組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關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起訴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他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只能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就民事賠償方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吨腥A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 訴訟過程中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到哪里起訴當事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提起訴訟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一般應當?shù)浇煌ㄊ鹿拾l(fā)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如何上訴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他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受害人的親屬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進行上訴?!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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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 通事故分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y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yǎng)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
三、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原告:陸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壯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住南寧市長崗路xx號。身份證號:
原告:陳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寧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寧市xx路。
原告:盧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xxxx退休職工,住南寧市xx路。
被告:南寧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地址:南寧市星湖路38號。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歲,住址:廣西賓陽縣黎塘鎮(zhèn)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費:690元;③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全案的訴訟費及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起訴 他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寧市公交總公司職工周xx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與陳某
(原告之妻)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南寧市長崗路218號前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周立栩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之后左側超車,在超越過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車的左輪處,導致周車左后輪碾壓陳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認為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責任劃分錯誤,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肇事公交車前后輪制動生效后拖行的殺車痕跡,根據動力守恒定律,可以測算出公交車的保守速度為50公里/小時,按規(guī)定城市內不劃線劃分雙向車道的行駛速度為30公里/小時,被告已嚴重超速行駛。由于被告超速行駛,在被告發(fā)現(xiàn)險情時采取措施不當,致使公交車左后輪輾壓拖行陳某約12米。如果被告按該路段允許的正常速度駕駛,即30公里/小時,被告采取措施得當,不至于公交車左后輪在抱死(即制動生效)后輾壓拖行陳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陳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對于陳某的遇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訴請。
此致
xx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訴狀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