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正常規(guī)定是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3個工作日后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對方?jīng)]有提出保全的話,才可以提車。如果是今天下達的認定書,對方不提出保全的話,就是下周一才可以提車,這個是法定程序?!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diào)查之日起十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cè)撕笫諆?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責任認定書下來后,我可以提車嗎責任認定書下來后可以提車。
責任認定書下來后可以提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交警有權對涉及事故的車輛暫扣并進行取證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車輛檢驗只是其中一項內(nèi)容,并不代表完成車輛檢驗之后就必須放行事故車。
而一般程序要求是交警部門完成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了對事故車的檢驗以及必要證據(jù)收集之后,才能放行事故車輛,而完成取證的標志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
當交警事故認定書出具之后,在車輛沒有沒受害方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的情況下,就可以被提出來,提車時要求檢查有效期內(nèi)的交強險保單。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的注意事項: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xiàn)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五日內(nèi)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責任認定書下來能取車嗎,責任認定書的效力責任認定書下來不可以提車,需等待賠償?shù)轿?,或交納足夠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的押金、或請法人擔保,才能提車。
法律分析
視具體情況而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報警后,交警部門應該在十日內(nèi)出具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出具后五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提車,再由當事人進行提車,如果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出具當天通知當事人,則當事人可以進行當天提車;如果交警部門沒有當天對當事人通知則當事人不能當天提車。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guī)和其事故認定書下來交警不讓提車 他規(guī)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shù)奶幏?,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效力:一種證據(jù)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產(chǎn)生的,法律地位確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肇事者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據(jù),甚至可以說是起決定作用的依據(jù)。可見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無上無以替代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案件進入到法院審判階段,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沒有異議,法院將按照認定書對雙方各自的損失進行審理。如雙方或一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比例有異議,異議方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其異議的理由,異議方有證據(jù)證實認定書認定比例確有錯誤的,法院只將認定書作為審判參考,綜合異議人所提交的證據(jù)對案件各方的責任比例重新進行劃分。如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卻沒有證據(jù)能夠證實其異議理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案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fā)協(xié)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xié)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fā)出協(xié)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