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
### 保險公司是否要為醉駕事故買單?一起交強險糾紛案全解析
#### 案件起因:醉駕致死引發(fā)的理賠爭議
2006年12月26日,安徽阜南縣的董*玲為自己的中型客車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限從2006年12月27日開始,為期一年。2007年1月26日,司機孫*峰酒后駕車撞死行人曹*玲后逃逸。經檢測,孫*峰血液酒精含量嚴重超標。
交警部門認定孫*峰全責,死者無過錯。董*玲和孫*峰與死者家屬達成協(xié)議,共同賠償11萬元并履行完畢。2007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董*玲隨后向保險公司索賠5萬元死亡賠償金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 核心爭議:交強險條款如何理解
保險公司引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抗辯。該條款規(guī)定:駕駛人醉酒肇事,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且可追償,對財產損失不擔責。但未明確說明是否包含人身傷亡賠償。
董*玲方主張適用條例第二十一條:只要不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受害,保險公司就應在限額內賠償。同時援引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要求對格式條款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
#### 兩級法院的不同判決
阜南縣法院一審支持董*玲訴求。法院認為:1.保險合同合法有效;2.肇事發(fā)生在保險期內;3.條例第二十二條僅免除財產損失責任,人身傷亡仍需賠償;4.投保人已實際賠付受害者,具備索賠資格。
阜陽中院二審推翻原判。二審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立法本意是懲戒醉駕等嚴重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損失同樣不應擔責,否則變相縱容違法駕駛。
#### 最高院的關鍵法律解釋
案件再審階段,最高人民法院著重分析三個法律問題:1.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適用范圍是否包含人身傷亡;2.交強險制度的功能定位;3.違法駕駛行為與保險責任的關聯(lián)性。
最高院指出:交強險本質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權益,具有社會救助性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財產損失"應作狹義解釋,僅指實物損壞等直接經濟損失。死亡傷殘賠償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不能因駕駛人違法而剝奪受害者獲賠權利。
#### 案件啟示:保險責任與公共安全的平衡
本案終審改判支持董*玲訴求,確立三個重要裁判規(guī)則:1.交強險人身傷亡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違法駕駛僅導致保險公司追償權,不影響賠償義務;3.格式條款爭議應采納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這個判決對保險行業(yè)產生深遠影響。2012年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醉酒駕駛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仍需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人身損害,但可向侵權人追償。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受害者權益,又通過追償機制懲戒違法駕駛人。
該案例揭示法律解釋的重要性。同一法條因理解不同導致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說明法律適用不能機械套用條文,而需結合立法目的和社會效果綜合判斷。對于普通民眾而言,本案提醒注意交強險的保障范圍,同時警示酒后駕駛的法律后果。
(注:本文對判決文書進行通俗化改編,隱去當事人全名及部分識別信息,案件文號為虛構,核心法律觀點保持與原始裁判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