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一、關于 司法鑒定 若干問題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 北京 市法院 知識產權 司法鑒定工作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保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公平和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關于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是指在知識產權 訴訟 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管理全市法院的知識產權委托司法鑒定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自愿向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 (一)依法設立; (二)有固定的專門辦公場所; (三)有固定的專業(yè)從業(yè)人員; (四)近兩年接受并完成過三次以上委托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五)未因違法違紀而被有關部門處罰。 申請機構在遞交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 營業(yè)執(zhí)照 副本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申請機構進行審查后,確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名單并予以公開。 第六條 委托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公開進行。 第七條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一般由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鑒定。 同意或者決定進行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的,均由相關法院進行委托,并明確委托鑒定的具體內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明確選擇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的原則和辦法,選擇過程和結果如實記錄在案。 在當事人選擇過程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強迫或示意、誘導當事人進行選擇。 第九條 確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首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當事人選擇一致的,委托該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放棄選擇,或經傳票 傳喚 不到,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予答復的,由另一方當事人單方選擇后由相關法院確定。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放棄選擇的,可由相關法院提出建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確定。 第十二條 在當事人選擇不一致時,由當事人在名冊內各選擇二至三家機構,選擇中如有一家機構重合,委托該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如有多家機構重合,由相關法院在重合的機構中確定。如沒有機構重合,由相關法院確定。各級法院按照前款確定鑒定機構時,應當根據委托司法鑒定的內容,在相應專業(yè)的司法鑒定機構內,采取各案分別委托、公開抽簽的方式。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yè),有法律、 法規(guī) 或部門規(guī)章等確定的專門機構進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拒絕接受委托的,依照本規(guī)定另行確定鑒定機構。 第十五條 一般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鑒定材料全部交付鑒定機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鑒定內容特殊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由相關法院決定。 因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不齊全等客觀原因影響鑒定工作完成的,應當重新計算鑒定期限。 未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被委托事項的,經當事人申請,相關法院可以更換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不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義務,由相關法院負責處理,并向高級人民法院反饋情況。 第十七條 在知識產權委托司法鑒定過程中,各級法院經審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確定司法鑒定機構。 (一) 司法鑒定程序 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司法鑒定材料有虛假,或方法有缺陷的; (三) 司法鑒定人 系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司法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五)司法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 證人 、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 (六)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司法鑒定項目的; (七)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與司法鑒定機構惡意串通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結論,應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副本。在送達時,應告知當事人,如有異議,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無法通知或送達的,不影響工作的進行。 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相關法院應當于 開庭審理 前10日通知鑒定機構。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 司法鑒定費用 由當事人交納。人民法院收取費用后,應于當日交本院財務部門收存,待工作完成后,支付給被委托機構。 當事人拒絕交納費用的,由相關法院決定處理。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鑒定費按照以下標準計費: 1、被委托鑒定的鑒定項目,有固定行業(yè)收費標準的,按照該行業(yè)收費標準計費; 2、被委托鑒定的鑒定項目,沒有固定行業(yè)收費標準或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的,由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與鑒定人協(xié)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在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各級法院和司法鑒定機構應分別填寫《司法鑒定情況登記表》,報高級法院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法院應加強對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監(jiān)管。對委托司法鑒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依職權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8月1日起試行。 司法鑒定,涉及到很多范圍,包括人們身體受傷程度的鑒定,還有一些財產的鑒定,所以說涉及到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鑒定都是要經過專業(yè)人員,專業(yè)的有授權的鑒定機構進行的,是具有專業(yè)性,技術性的行為的,所以說應該到合法的機構進行。
最高法關于鑒定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該規(guī)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從業(yè)人員作等內容出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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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法律分析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他訴訟參與人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合法、獨立、公開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二)客觀、科學、準確;(三)文明、公正、高效。
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幾種情形(1)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合法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的;(2)有證據證明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漏項,且當事人最高法院司法鑒定若干規(guī)定 的申請涉及該漏項的;(3)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以該糾紛已經超過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期等理由不予受理醫(yī)療事故鑒定申請,而人民法院必須依據相關鑒定才能確定醫(yī)療機構的責任的;(4)已經進行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yī)療事故,而當事人認為醫(yī)療機構存在過錯,申請對過錯責任及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