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民法典規(guī)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現實妨害而引發(fā)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
一、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xù)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二、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的區(qū)別
1、適用范圍有所不同
妨礙的適用范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能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沒有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后果上已有某種結果狀態(tài)的發(fā)生。例如:衣柜放在過道,妨礙通行,受害人難以證明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但是可以證明其受到了妨礙,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即可訴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例如:高速公路,二車追尾,造成通行不暢,但尚可行進。此種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再如:住宅小區(qū)內,因外來人員承攬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遺留現場的堆砌物影響美觀、通行或通風采光等,權利人可要求物業(yè)管理者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3、責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發(fā)生,它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是發(fā)揮預防可能損害發(fā)生的功能。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說,不屬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權利人訴求排除妨害,應當有一定的結果狀態(tài)發(fā)生,并已造成某些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在持續(xù)狀態(tài)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方式有哪些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方式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的方式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可以單獨適用侵權責任排除妨害 ,也可以合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