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由管理者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有哪些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馂默F(xiàn)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xiàn)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xiàn)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xiàn)火災的發(fā)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xiàn)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了火災的發(fā)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xiàn)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xiàn)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xiàn)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火災現(xiàn)場被破壞:火災現(xiàn)場是指發(fā)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馂默F(xiàn)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如有上述違規(guī)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火災查不出原因誰承擔責任火災查不出原因公共場合管理者承擔責任。
雖然不明原因的失火造成的損失為失火的責任難以通過正常的手段進行認定,從而導致一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但是毫無疑問如果是公共場合的管理者或者組織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我國一支實行現(xiàn)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于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了“軍人執(zhí)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馂陌l(fā)生后,事故現(xiàn)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xiàn)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xiàn),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yè)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guī)),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fā)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yè)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如何認定一、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的幾種情況
火災事故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它具有特殊性?;馂默F(xiàn)場容易遭到破壞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xiàn)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xiàn)場更加復雜化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xiàn)火災的發(fā)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于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xiàn)了火災的發(fā)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xiàn)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xiàn)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xiàn)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 火災現(xiàn)場被破壞
火災現(xiàn)場是指發(fā)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馂默F(xiàn)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
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本起火災根據福州市倉山區(qū)公安消防大隊針對2007年7月9日凌晨發(fā)生的火災,作出的調查報告中,雖然認定起火點是在被告處,但該起火點與原告公司緊距離50公分。但并沒有查出誰對該起火災負有責任。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如有上述違規(guī)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fā)生,總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于火災現(xiàn)場的復雜性、破壞性,火災證據的隱蔽性,因此,并非每起火災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么,“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能否認定呢”?這是當前火災調查所面臨的一個爭議的話題,也可以說是一個難題。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消防部門認定此起火災原因不明,也沒有追究任何人對此起火災負有責任,因此,被告不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起火原因不明,有可能遺留火種或電器故障引起.誰的責任一、關于本案民事責任的認定。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雖系任婧與兩原告所簽訂,但事實上房屋由三被告合租。三被告作為共同承租人,應對所租房屋妥善管理、使用,同時應盡善良注意義務,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雖然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不明,但排除了人為放火、外來火源、遺留火種等原因,且認定起火部位為被告所使用的電視機部位,不排除電器線路故障,故本院認為三被告在租賃期間未對租賃物盡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義務,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涉訴房屋系三被告共同承租、使用,故三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學校辦公室不明原因著火,責任誰付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縱火者或校長。
1、如果是人為原因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則由縱火者負責。
2、如不是人為原因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則由校長負責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因為學校都實行校長責任制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學校失火情節(jié)嚴重的話,就是安全事故,作為安全第一責任的校長是要負全責的。
火災起火原因不明,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求解因火災事引起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的訴訟案件中,有許多火災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對于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爭議較大,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司法實務界對此類問題研究也較少,導致許多法官在辦案時產生困惑,無法在裁判中達成統(tǒng)一的認識和判決。故本文以某火災事故案為例,對此類問題的爭議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期盡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形成一些統(tǒng)一的認識和做法。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面積為房屋第一層門面和地下室倉庫,作為被告開設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倉庫起火。后經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進行認定:“過火面積500平方米,導致房屋受損、燒毀,超市地下倉庫存放大量煙花爆竹、日常百貨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點位于倉庫中間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未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訴諸法院。
意見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劉某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產生了四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倉庫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對火災引起具有過錯,應當直接承擔侵權責任,由其承擔全部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因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過錯,而被告對火災的引起也不存在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應當由原、被告雙方分擔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屬一般侵權案件,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況下,確定不了侵權人,故應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四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地下倉庫的管理者,未盡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在其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fā)生的合理限度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p>
意見分析及理由:在筆者所了解的同類案件中,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四種意見均有適用,且更多的傾向適用第二種意見,但筆者認為適用上述第四種意見較為妥當,理由如下:
對于第一種意見,認為可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就是侵權人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因為可燃物品管理人顯然沒有作出引起火災的作為和不作為這一侵權行為,既然沒有實施引起火災的侵權行為,卻要承擔侵權行為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邏輯。
對于第二種意見各界爭議較大,首先,公平責任原則并非我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肚謾嘭熑畏ā凡捎玫氖沁^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二元歸責體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奚小明主編),并未規(guī)定所謂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只是將公平原則作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的形態(tài),其規(guī)定的是損害的分擔問題,而不是侵權規(guī)則的依據問題,故在侵權法領域,并不存在公平責任這一原則。其次,即使適用該條,公平責任也僅適用于加害人(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肚謾嘭熑畏ā返?4條規(guī)定的主體為“受害人和行為人”,行為人從字面理解,即實施了行為的人,在侵權責任法里顯然應當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而行為人又是加害人的主要類型(應予說明的是,加害人與行為人的區(qū)別在于,加害人既包括加害行為人,也包括加害責任人,雖然絕大多數場合下兩者是重合的,但在替代責任等情形下,加害責任人就與加害行為人發(fā)生分離,故將公平責任適用主體范圍定位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將法規(guī)范范圍做適當擴張,較為妥當)。從以《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7條與第8條為代表的用語中,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行為人”應僅指加害行為人(在替代責任等特定情況下應稱為“加害人”)這一結論。因此,第24條只能適用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而不適用本案并非加害人的倉庫管理人被告劉某與受害人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本案火災原因不明時,案件中可燃物品管理人顯然并非引起火災的侵權行為人即加害人,加害人應當是尚不明確的失火者或縱火者。在加害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承擔公平責任,是把本應當由失火人或縱火人承擔的過錯侵權責任,而適用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強加到被告身上,顯然是一種錯誤做法。
對于第三種意見,理論上來說一種正確的觀點。因為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將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予以特別規(guī)定,該案并非特殊侵權行為。故應按照一般的侵權行為予以處理。但此種觀點不妥之處在于忽略了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即對火災的預防義務。雖然被告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即失火或者縱火人,但是作為倉庫可燃物品的管理人,被告存在著未能預防火災、疏忽管理的問題。故直接將原告的訴求予以駁回是不妥的。
對于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理論,即如果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他人損害的,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的損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賠償責任。故本案的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該意見也是筆者所支持的意見。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此進行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火災原因不明的責任 ;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兩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物”的方面主要體現(xiàn)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等義務。本案屬于“物”的方面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無法確定,但該火災的起火點位于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倉庫中間部位,倉庫中可燃物屬被告劉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對于其中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并未采取預防火災發(fā)生的相關安全措施(如隔絕火源、保持地下倉庫干燥、通風等),其對火災的發(fā)生、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義務,具有過錯(該過錯并非起火行為之過錯,應當加以區(qū)分)。故本案的被告劉某應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作為倉庫內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fā)生的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