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一、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稅前還是稅后 工資 算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fā)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 社保 、 住房公積金 、 個人所得稅 的所有應發(fā)工資總和;實發(fā)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 公積金 等費用。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 社會保險 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 經濟補償金 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二、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 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稅后工資是用稅前工資扣除 個稅 及 五險一金 后得到的實際工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的,應該按職工的稅前工資當計算基數,這樣對于職工來說才是公平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年限最長是十二年,職工拿到的數額不對的,可以到 勞動監(jiān)察 部門投訴。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基數到底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是稅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稅前工資計算。由于用人單位代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稅前還是稅后工資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的經濟補償的月 工資 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fā)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 社保 、 住房公積金 、 個人所得稅 的所有應發(fā)工資總和;實發(fā)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 公積金 等費用。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 社會保險 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 經濟補償金 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后工資一、正面回答
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一般需要按勞動者的稅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稅前工資為標準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原因在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如果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稅后工資計算,就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經濟補償金在一定金額以內的不需納稅,也即用人單位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理由不成立。
二、分析詳情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要繳納個稅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數額,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基數到底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月應得的平均工資計算。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應得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仍然需要計征相應稅費。
所以,經濟補償金不應當在計發(fā)之前先行計稅,以避免雙重計稅的問題。
擴展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他情形。
公司現在裁員 要解除勞動合同 我想問怎么賠償 是稅前平均工資還是稅后平均工資稅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的工資。
1.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應為職工本人在本單位前十二個月的稅前工資
2.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稅前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