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履行離職程序,辦理好離職手續(xù),進行交接,并保留相關證據,那樣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動離職,反而讓自己比較被動。
如果依法提出離職,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是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通常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條件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如果單位有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離職。
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同時可以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提出雙倍工資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合同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無合同員工擅自離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用人單位正確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的處理方法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
1、查清事實,取得證據。單位對職工所犯錯誤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并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核,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于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發(fā)出書面通知。單位可向勞動者發(fā)出書面通知(掛號信等形式),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單位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單位將依據規(guī)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解除(終止)程序。給員工下發(f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注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事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要怎么賠償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工資外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員工主動離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不能要求工作年限的補償金或賠償金。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員工未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怎么處理?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自動離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的話是應該有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的。出現此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除此以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離職程序,處理好離職手續(xù),做好交接工作并且保留好相關證據,這要做才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結清工資;如果選擇自動離職,會讓勞動者相對比較被動。勞動者選擇自動離職的,屬于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賠償因為此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相應損失,但是同樣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勞動者確實造成一定損失的,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反映;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如果是依法提出正常離職的,用人單位對其不予辦理離職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申訴、舉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的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擅自離職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