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罰款。
(五)行政處分。
(六)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非法占用土地的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私人霸占政府公共土地怎么辦?可以寫申請給隊里和村里要求在此處建路建橋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只要此申請得到同意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他家就無權再拒絕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你們只有取得村里批準才算是合法使用公共土地,而且不會傷害到鄰里關系。
由于鄰居在你們之前使用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了公共地塊,雖然沒有合法手續(xù),但是根據鄉(xiāng)規(guī)民約,你們也是無權干涉他們的,如果村里批準你們建橋建路,你們還是要好好跟他們商量,在商量不了的情況下可以請村領導出面協調,及至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符合政府規(guī)劃前提下占用國家土地將如何處罰您好!
根據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你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的描述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
占用國有土地的處罰依據有:
《房地產法》、
《房地產法管理條例》、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條例》、
《規(guī)劃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土地被占用國家政策一畝土地賠償多少?國家征用土地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的補償,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具體的標準,基本原則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執(zhí)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占用國家土地罰多少錢每平方米土地賠償的含義
收起 編輯本段土地賠償的含義
土地賠償是特殊項目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以政府劃撥的方式或者土地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對地上附著物、對土地都要有一個補
土地賠償的內容
賠償款是一個不清晰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由于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
2、青苗費:主要和家庭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如果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采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后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yè)人口有關系。
國家土地賠償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fā)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qū)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xù)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fā)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qū),明確土地用途。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qū),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guī)模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中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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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你有幫助,望采納??!
如果村民就是占用國家土地應該怎么處理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你好!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應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二。土地補償費占用國家土地一點點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