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建議簽訂雇傭或者勞務合同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否則勞動者有可能以勞動關系為由發(fā)生糾紛
雇傭關系沒簽合同是否犯法【法律分析】:雇傭關系沒簽合同是犯法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在實踐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積極與對方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這樣能夠確保勞動者的利益,也對單位有所保障。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沒簽勞動合同的雇傭關系該怎么處理不簽訂勞動合同 只要存在事實勞動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那么勞動關系是成立的。根據(jù)《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未簽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