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上訴狀扭轉一審敗訴局面,二審調解降低損失!
>案情簡介
>2016年,小蘇與小代協(xié)商合伙開辦酒店,約定雙方均攤成本并平分收益與虧損。期間,培訓費、購買設備及原材料、雇傭員工、房租、裝修等各種費用,兩人共計投入160萬元。其中由小蘇出資90萬元,小代出資70萬元,二人約定盈利后小代從分紅中支出10萬元補給小蘇作為出資。
>開業(yè)后,二人共同經(jīng)營,每日輪流看店兩個月左右,后來由于生意不好,出現(xiàn)虧損,小代遂提出退伙。雙方協(xié)商后沒有進行結算,約定由小蘇邊經(jīng)營邊進行酒店轉讓,轉讓后剩余價值二人均分,此時小代要求小蘇出具欠條,金額為小代投資的金額。半年后,酒店倒閉,期間的虧損致使二人的投資款所剩無幾。
>2022年6月,小代以借條為據(jù),將小蘇訴至法院,要求小蘇償還欠款。由于小蘇沒有任何證據(jù),一審敗訴,法院支持了小代全部訴訟請求。
>小蘇訴求
>說好一起投資賺錢,卻被生意伙伴告上法院,小蘇心里很苦惱,于是找到了專門做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的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委托,希望天用律師能夠幫助他盡量降低償還數(shù)額。
>辦案經(jīng)過
>承辦律師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小蘇核實案件基本事實和手中的證據(jù)材料。辦案律師分析案件后發(fā)現(xiàn):
>首先,本案對方有明確的借條,而我方小蘇出于對對方的信任,沒有任何證據(jù),如果開庭只靠證據(jù)說話,對我方小蘇不利,而調解對小蘇來說是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其次,對方手上雖有借條,但雙方承認曾有合伙關系,雙方對借條出具的原因說法不同。原審中對方對借條出具的原因有過陳述,但有不能自洽的部分。
>接案后,天用律師完整梳理一審的庭審筆錄和判決,與當事人進行溝通達成一致后,起草上訴狀,并在開庭前與當事人確定了調解和庭審方案。
>2022年9月1日,對方當庭主動提出與我方調解,同意降低還款數(shù)額,并分期支付,小蘇對結果非常滿意!
>律師小結
>民間借貸案件,對方有借條,有出資記錄,小蘇在委托的時候完全沒有抱著很大期望,只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委托了天用律師,最后天用律師沒有辜負小蘇期望,在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憑借對庭審筆錄和判決書的深入研究,憑借上訴狀,降低對方信心,最大程度幫助小蘇降低了損失!
>天用律師一直盡職盡責,服務好每一個當事人,與當事人積極、耐心溝通,全力以赴地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yè)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